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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省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行业中的政治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参照《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税行党发﹝2020﹞1号),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中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业党委”)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组织机构、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公文管理、印章管理等7项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省行业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在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党委(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带领全省税务师行业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党对税务师行业全面领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行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切实增强行业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充分调动广大从业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党建与行业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指导各市行业党组织工作,推动行业党建、统战与行业发展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推动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

  (四)结合我省税务师行业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税务师行业党建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五)完善税务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的管理、服务和教育、培养工作,不断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

  (六)开展税务师行业统战工作,加强行业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和领军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团结党外人士,增强政治认同,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省行业党委应遵循围绕中心、统筹推进、力求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党建保发展,以发展促党建,努力形成党建与业务相促进、业务与党建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第五条  省行业党委开展工作应做到以下“8个坚持”: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推进行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立足于为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政治和组织保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引导税务师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

  (六)坚持增强党建工作实效,按照组织机构健全、思想教育有力、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和制度完善的目标,促进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七)坚持提升队伍建设水平,充分运用行业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做好代表人士、领军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坚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增强行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行业党委的设置原则:

  (一)省行业党委实行任命制,其组成人员调整由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

  (二)省行业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2名,委员若干名。

  (三)省行业党委组成人员调整由行业党委提名报省税务局党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税务师事务所党员负责人担任党委委员的比例。

  (四)省行业党委设立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理党委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省行业党委成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工作分工:

  (一)书记主持省行业党委全面工作;

  (二)常务副书记协助书记主持省行业党委日常工作;

  (三)副书记协助书记负责行业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群工和纪律检查工作;

  (四)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做好行业党的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省行业党委内设办公室、统战群工部和宣传部。其内设机构人员设置由党委会议研究后交协会秘书处办理。

  (一)党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检查督促行业党委的各项决定和工作安排部署的落实情况。

  2.开展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经验。围绕促进行业发展,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制定党员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

  4.负责行业党委会等会议的安排,做好议题征集准备工作、下达会议通知、起草会议相关文件等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制发会议纪要。

  5.负责行业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决定、通知、通报、简报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6.负责党委的文件收发、运转、归档、印章管理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负责省行业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统战群工部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组织和本组织对统战群众工作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

  2.定期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及时提出改进行业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制定和组织落实行业代表人士培训计划,及时更新和扩大行业代表人士人才库,实现动态管理。

  4.做好行业统战工作总结、报告和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有关统战工作的决定、通知、通报、简报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5.做好“同心服务团”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报道工作。

  统战群工部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宣传部主要职责:

  1.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

  2.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宣传工作重要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行业宣传工作。

  3.适应新形势,落实新要求,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宣传工作的内容建设和口径管理,利用刊物、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加大党建宣传力度,提高行业党建宣传水平,提升行业影响力。

  4.结合行业特点,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推动群众文化建设,营造行业良好文化氛围。

  党委宣传部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省行业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各市行业党组织书记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即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可邀请省税务局党建部门到会指导。

  召开党委会,应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特殊临时会议除外)。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副书记)请假。

  第十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加强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行业发展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决定我省税务师行业党建、统战和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落实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和省税务局党委布置的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四)审议省行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研究我省税务师行业党建考核考评工作。

  (六)研究我省税务师行业党建、统战和发展等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议事规则:

  (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也可向上级行业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二)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或以党委的名义下发的文件,应经党委会审议、讨论通过。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需作会议记录,并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发。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省行业党委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和省税务局党委的要求和部署,主动履职,抓好行业党建工作;对本职范围内的事项,独立负责地加以解决;遇有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三条  省行业党委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当面或书面汇报1次工作,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定期反馈信息,畅通党内情况的联系渠道。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十四条  省行业党委的文件应由党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和归档。

  第十五条  省行业党委的发文,应按下列规则进行:

  (一)发文应设行业党委文件、行业党委办公室文件、行业党委会议纪要、行业党委信息简报、行业党委普通信函等类别。

  (二)以行业党委名义印发的文件,报党委书记审签。

  (三)以行业党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报常务副书记审签,重要文件报党委书记审签。

  (四)行业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

  (五)行业党委信息简报,由常务副书记审签。

  (六)各类发文都应按期分类、归档管理,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省行业党委的收文,应按下列规则进行:

  (一)收文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编号,并送党委领导阅批。

  (二)党委领导阅文后,需写明批阅意见,再由专人负责交具体承办部门落实。

  (三)传文必须做到迅速、准确,以免漏阅或遗失。

  (四)根据保密制度,严格机要文件的接收和传阅:未经许可不得复制;不得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不得泄露文件内容;通信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和机密。

  第八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七条  省行业党委和党委办公室印章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以党委名义起草的文件,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加盖党委印章;以党委办公室名义起草的文件,经党委常务副书记签发后加盖党委办公室印章。

  第十九条  承办证明、介绍信、信函等其他事务,需加盖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印章时,应填写《用印备案登记表》,经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后方可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信函上加盖党委或党委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条  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室;确需带出使用的,应经常务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带出,并妥善保管;用毕后应及时交回办公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行业党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4月3日印发的《中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工作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制度执行。